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儀器儀表學會,英文名為CHINA INSTRUMENT AND CONTROL SOCIETY,縮寫為CIS。
第二條 本會是由儀器儀表科技工作者和有關單位自愿結成的,以促進儀器儀表及測量控制科學技術發展和普及為宗旨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簡稱中國科協)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本會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倡導“創新、求實、協作、奉獻”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團結和組織廣大儀器儀表和測控技術的科技工作者,認真履行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為創新驅動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的職責定位,推動開放型、樞紐型、平臺型學會組織建設,成為黨領導下團結聯系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社會團體,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努力奮斗。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本會理事會建立黨組織,受中國科協科技社團黨委領導。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主管和監督管理,接受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的工作指導。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業務范圍:
(一)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傳播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經驗,促進儀器儀表科學技術的創新發展和應用。
(二)弘揚科學精神,普及儀器儀表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提高儀器儀表科學技術人員的技術和管理水平,注重激發青少年科技興趣,培養青少年的科學文化素質。
(三)組織科技工作者參與國家科技戰略、規劃、布局、政策、法律法規的咨詢制定和國家事務的政治協商、科學決策、民主監督工作,建設學科及行業科技創新智庫。
(四)開展儀器儀表科學技術方面的論證、咨詢服務,舉辦科技展覽,支持科學研究;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接受委托承擔項目評估、技術評價、專業技術人員水平評價及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開展技術標準制定和科技成果鑒定等工作。
(五)開展國際間科學技術交流和合作,發展同國(境)外科學技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聯系。
(六)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發行科技書籍報刊及相關的音像制品,傳播儀器儀表及測控技術信息。
(七)反映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為我國科學技術發展和儀器儀表產業振興,組織會員和科技工作者對國家科學技術政策、法規制定和國家事務提出科技建議,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八)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培養和舉薦人才。按照規定開展本領域的科技獎勵活動,獎勵和宣傳優秀科技工作者,發現培養杰出青年科學家和創新團隊。
(九)興辦有利于儀器儀表科技發展的社會公益事業。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并符合會員條件者,經申請、批準,均可成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分為會士、高級會員、普通會員、外籍會員、學生會員。個人會員是學會組織的主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會士:會士是會員在學會的最高學術榮譽。會士制度是為了鼓勵學會會員不斷攀登科學技術高峰,用于表彰在儀器儀表領域學術上有較深造詣,產業發展上有突出貢獻,熱心于中國儀器儀表學會工作的著名儀器儀表領域專家,或非本領域的專家和知名人士,對本學會,乃至我國儀器儀表和測量測控事業發展有非常重要影響的貢獻者。
(二) 高級會員:取得高級工程師、副研究員、副教授等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職務),或獲得博士學位,或有重大科技成就,同時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1.在學術界、工程界或技術科學領域內有重要貢獻的技術專家和管理人員;
2.曾獲國家(或省、部)級科技進步獎、國家技術發明獎、自然科學獎(部、委)等獎;
3.在國內外發表過重要專業論文或著作;
4.曾任本會、本會分支機構或省、區、市級儀器儀表學會的理事或從事學會工作多年,且有顯著業績者。
(三)普通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有中級或相當于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儀器儀表科技人員;
2.取得碩士以上學位、從事儀器儀表事業的科技人員;
3.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專業工作三年以上,并做出一定成績者;或雖非高等院校本科畢業,但已有相當于本條規定人員的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且從事專業工作五年以上的科技人員或技術專家;
4.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并具有儀器儀表專業知識的從事科技組織管理的工作者;
5.在高等院校學習儀器儀表及有關專業,成績優異的高年級學生、研究生,經學校推薦者。
(四)外籍會員: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績,對我國友好,并愿意與學會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專家、學者,經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后可吸收為外籍會員。外籍會員可優惠獲得學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可應邀參加學會在國內主辦的學術會議并獲得相關的其他服務。
本章程以下規定不含外籍會員。
(五)學生會員:在高等院校學習儀器儀表及有關專業,成績優異的高年級學生、研究生,經學校推薦者。
(六)單位會員:擁有一定數量的科技隊伍,愿意參加學會的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從事儀器儀表科研、生產、教學和應用的企事業單位,以及與學會學術活動建立密切聯系的有關團體。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會士:
1.自然認定會士:滿足以下條件的中國儀器儀表學會會員,經本人同意自然認定為本會會士。
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2)中國儀器儀表學會現任和歷任的理事長、副理事長。
2.除自然認定的會士外,會士評選采用提名制,會士候選人須由被提名人之外的其他人提名產生。每個會士候選人須得到三名提名人的提名。
3.會士提名每年一次。
4.中國儀器儀表學會會士、理事是有效提名人,每位提名人每年作為提名人提名會士候選人不得超過2人。
(二) 高級會員:本人提出申請,由本會2位高級會員介紹或本會、本會所屬分支機構、地方儀器儀表學會推薦,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即可成為本會高級會員,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三)普通會員:本人提出申請,本會會員介紹,或本會、本會所屬分支機構、地方儀器儀表學會、本人所在單位推薦,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或由地方儀器儀表學會批準經本會核準后,即可成為本會普通會員,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四)外籍會員:由本人提出申請,本會會員介紹或本會、本會所屬分支機構、地方儀器儀表學會推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報業務主管單位后,即可成為外籍會員。
(五) 學生會員:由本人提出申請,本會會員介紹或本會、本會所屬分支機構、地方儀器儀表學會推薦。
(六)單位會員:本單位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即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包括外籍會員);
(二)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單位會員在承辦本會授權組織的活動項目時有獲得資助及獎勵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按規定繳納會費;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七)單位會員還應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協助本會組織學術和科普等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不履行學會章程規定的繳納會費義務,視為自動退會;再次申請入會需重新審批。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受刑事處分,其會籍及所擔任的學會職務自然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提前或延期換屆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八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7人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十九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制定本會活動計劃,報告工作;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聘任、解聘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由在儀器儀表學術或科技管理上有成就、熱愛祖國、學風正派、熱心本會工作,身體健康并能參加本會活動的會員擔任。理事由本會分支機構、地方儀器儀表學會和有關儀器儀表研究、教學、生產、管理和使用等單位推薦,經民主選舉產生。
理事在任期間,因故不能繼續擔任理事工作時,可由原推薦單位與本會協商后更換人員。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連續兩次無正當理由缺席理事會(不請假、不聯絡、不委派代表)者自動除名。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四條第一、 二、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連續2次無正當理由缺席常務理事會(不請假、不聯絡、不委派代表)者將自動除名。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為學會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學風和道德品質;
(二)在儀器儀表學術或技術領域內有一定影響的著名專家、學科帶頭人或管理人員;
(三)熱心本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不超過62周歲且為專職;
(五)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理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長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聘用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七條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三十九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四十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會設立若干名譽職務或榮譽稱號,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授予對儀器儀表科學技術發展或對本會工作做出重要貢獻的著名科學家和活動家。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捐贈;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及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中國儀器儀表學會會徽為:
第六十條 本章程經2018年8月28日第九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